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后,一定会表现为发热和呼吸系统症状吗?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研究组1月24日发布《高度重视非呼吸系统的首发症状——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2019-nCOV)患者的识别与防护》,提醒医护人员及公众,高度警惕以非呼吸系统症状为首发症状的隐形传染源。
在迄今的发现多个“不典型”病例中,一名45岁男性因腹泻3天到消化科门诊就诊,医生反复询问病史,确认其有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接触史,但无明显发热及相关呼吸系统症状。接诊医生考虑正处于疫情发展期且有明确接触史,与患者充分沟通后行胸部CT。结果提示:双肺多发片状磨玻璃样影,咽拭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显示阳性,最终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
在一些临床案例中,患者仅以消化系统症状为首发表现:如轻度纳差、乏力、精神差、恶心呕吐、腹泻等;以神经系统症状为首发表现:如头痛;以心血管系统症状为首发表现:如心慌、胸闷等;以眼科症状为首发表现:如结膜炎;仅有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
该结果高度警示医护人员及公众,要进一步应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发病症状认识,同时更要加强识别与防护。
研究组提醒, 公众来要意识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是防治新冠肺炎的关键。日常要进一步提高防护意识,外出一定要戴口罩,避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特别强调减少家庭聚会;勤洗手洗脸,对于手机、公共电脑键盘要注意定时定期消毒;学会正确的咳嗽和打喷嚏方式,严禁随地吐痰;对于使用过的口罩不要随意乱扔,放入垃圾袋封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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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职工隔离期间,企业应支付报酬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社部今天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此外,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来源:人民日报、湖北日报、杭州日报
编辑:肖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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