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车祸去世,公婆想留后,试管婴儿遭妇幼保健院拒绝,陈某不服,将妇幼保健院告上法院。
陈某和丈夫李某感情较好,因不孕于2016年8月到当地妇幼保健院做试管,移植手术失败。2017年5月,夫妇俩再次前往妇幼保健院进行试管移植,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但由于取卵较多,导致陈某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需治疗调养,移植手术暂停。
2019年7月,丈夫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因丈夫是家中独子,寄托了公婆的全部希望,再加上自己对丈夫感情深厚,陈某决定前往医院,继续完成试管婴儿移植手术,但妇幼保健院以缺少李某签字、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实施该手术为由,予以拒绝。
妇幼保健院辩称:
1. 根据卫科教143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李某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
2. 2017年签署的合同中,只包含首次冷冻费用以及3个月的胚胎保存费,至今已超过两年并从未补交,可视为主观放弃胚胎。
3. 李某去世,陈某即为单身妇女,单亲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影响,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无法、也不建议为单身妇女实施移植手术。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 陈某及其丈夫前后两次去医院接受移植手术,并签署多项知情同意书,表明李某通过试管生育子女的意愿非常强烈,由此可推知继续实施手术并不违反死者的生前意愿。
之所以当时没有立即手术,也是因为陈某身体原因,从伦理原则考量,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中未签字这一形式,亦不妨碍合同的继续履行。
2. 单亲环境对子女的影响,该假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有影响。此举得到陈某、陈某父母以及李某父母的全部支持,故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3. 陈某和李某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4. 至于胚胎冷冻费用逾期,医院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作出有利于患者的解释,而且后期予以补交也是可以的。
最后,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妇幼保健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妇幼保健院此举,出于执业医疗机构的严谨以及医疗作风的审慎,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其对于卫生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伦理原则的解读还不够深入,任何管理和规定都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
此案有几个重要的点:1.李某生前的意愿强烈;2.李某死后,陈某及相关亲属的支持;3.未育子女,未收养子女,不违反人口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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