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博士律师团。
前不久知乎上的网友分享了一个争议性较大的案例:40周岁的A男某日将20周岁的B女子骗到自己家中,把B女放倒,用事先准备的注射器将精液通过阴道注入该女体内,并致使其怀孕。据网友的分享,本案件最终对该男子认定的是侮辱罪。
与此案例较类似的,是2010年的“医学副教授用精液治疗患者”一案。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其精液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独家秘方,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病。一名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按摩治疗(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精液),治疗后发现阴道内除了药膏外,还有疑似精液的乳白状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当时的依据是,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利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构成强奸罪。但在2013年,法院撤销原审强奸罪的判决,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马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对外谎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受害者受骗寻求治疗的机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从这两个案件相似的地方在于,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强迫或欺骗的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将精液通过某种方式放入受害女性的阴道,对女性造成了肉体及精神的损害。但是具体案情及证据采纳的差异,使得两个案件的判决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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