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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难产假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经本人提出就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源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百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
在实践中女性一旦确定难产,就要度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相关难产证明,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难产假属于产假的范畴,因此,难产假的工资标准和产后假的标准一样,领生育津贴,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5天的薪水。在最新颁布知的国家产假道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在此基础上各地实行标准略有不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难产产假国家规定2020
女职工生育假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假期,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5天,如果难产的多增加15天假期,多胞胎的多生育一胎多增加15天假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中的难产假规定
难产是指破腹产,增加 产假 15天。 国务院:《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北京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 陪产假 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 工资 、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聘用合同 。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扩展资料: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 病假 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 病假工资 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 上海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 期间,如已参加了 生育保险 ,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 产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 社会保险 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国家规定的难产假是几天?
我国规定剖腹产产假155天。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产假。
90天又分:产前假15天和产假75天两部分 。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15天。_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剖腹产产假:90天+30天(晚育)+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155天。
难产假是多少天
难产假期为113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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